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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城市才子专卖店与卫胜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才子专卖店,卫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才子专卖店经营者解碧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卫胜武,男,汉族,初中文化。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城市才子专卖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胜武给付服装款人民币487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38元,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卫胜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韩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