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玲、吴昊翔诉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吴昊翔,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726号原告郭玲,女。原告吴昊翔,男。法定代理人郭玲(基本信息同上)。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玲、吴昊翔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郭玲、吴昊翔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玲、吴昊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玲、吴昊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郭玲、吴昊翔负担。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