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29-1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吴恩泽,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铜陵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吴恩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吴恩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恩泽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