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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俐与龚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俐,龚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马俐。被执行人龚昆明。马俐与龚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了(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38925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龚昆明未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马俐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敏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代理审判员  余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