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829号

周平生与唐开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平生,唐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周平生,电话。被执行人唐开明,电话。申请执行人周平生与被执行人唐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70元,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8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6270元,余款订立还款计划,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