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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河执字第216-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常明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常明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河执字第2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财,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常明旗,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常明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河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明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明旗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牟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