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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4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河田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河田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武,XX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02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河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朱爱武。被执行人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曹丽丽。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郑进明。被执行人朱爱武。被执行人XX烽。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河田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武、XX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9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6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农业示范区A13号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2-32399号】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1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朱爱武、XX烽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豪都花园4幢1201室(所有权证号:609129、609130)的房产,被执行人朱爱武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岛中岛别墅清华苑16幢(所有权证号:377275)、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幢402室(所有权证号:649966)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XX烽、朱爱武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5组团4幢403室(所有权证号:664368、664369)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被执行人XX烽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228号8幢四层12号(所有权证号:400732)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逾期利息882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农业示范区A13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朱爱武、XX烽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豪都花园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朱爱武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岛中岛别墅清华苑、东明路中瑞曼哈屯的两处房产均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XX烽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的房产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XX烽、朱爱武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的房产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上述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0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