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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027号

李云仙、张冲与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云仙,张冲,栗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027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仙,女,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冲,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栗东,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仙、张冲与被执行人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云仙、张冲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现有房产因涉及拆迁改造,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03245.9元、未受偿403245.9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

人民陪审员  陆云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