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027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仙,女,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冲,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栗东,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仙、张冲与被执行人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云仙、张冲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现有房产因涉及拆迁改造,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03245.9元、未受偿403245.9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
人民陪审员 陆云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