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9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办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航
审 判 员 陈波
代理
审判员 王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