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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704号

石秀凯与刘玉志欠材料款纠纷一案终本结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秀凯,刘玉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04号

申请执行人:石秀凯,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张李乡。

被执行人:刘玉志,男,1961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石秀凯与被执行人刘玉志欠材料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