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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已缴)。审 判 长  闾启杰审 判 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刘宝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