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百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