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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杜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杜金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王淑霞,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杜金平,女,50岁。案由:排除妨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与被告杜金平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王淑霞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系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淑霞承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