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新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孟庆新等。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孟庆新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