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与王志成、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志成,王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志龙,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