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568号

杨婷与金昌市博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婷,金昌市博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杨婷,女,汉族,永山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职工。被执行人金昌市博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虎,该公司副经理。杨婷与金昌市博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婷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62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奎德

代理

审判员  严锡明

代理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