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杨婷,女,汉族,永山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职工。被执行人金昌市博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虎,该公司副经理。杨婷与金昌市博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婷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62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奎德
代理
审判员 严锡明
代理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