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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阴书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书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介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阴书俊,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书俊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虎、王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阴书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阴书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郭某的财物共计8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阴书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阴书俊到介休市龙凤镇张壁村燕某���走亲戚,在与燕某聊天时被告人阴书俊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谎称自己的丈夫已去世,让燕某给其介绍对象。燕某信以为真,将被害人郭某介绍给被告人阴书俊。被告人阴书俊欺骗被害人郭某说她现在单身,可以和郭某结婚组成家庭,以要结婚彩礼的名义在燕某家和高某家分五次陆续骗取郭某财物共计人民币86600元,之后没有和郭某结婚,以回家拿身份证、户口薄为由离开介休。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阴书俊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裕隆工业园区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阴书俊的身份情况。2、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阴书俊在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裕隆工业园区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家家利珠宝广场出具的销货单,证实:2014年7月26日,阴书俊和郭某在家家利珠宝广场购买观音吊坠一个,价值2299元,7月28日购买金项链一条,价值5100元,购买金手镯一个,价值12042元。4、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及个人存款利息凭证,证实:郭某在信用社的存款支取情况。5、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阴书俊与秦某于2013年3月26日登记结婚。6、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白庙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阴书俊在其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7、租房协议,证实:2014年7月份,郭某以2600元的价格租赁了贾某的门面房,并与贾某签了一份租房协议。二、证人证言1、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下旬,阴书俊来到燕某家,在聊家常时,阴书俊告诉燕某其老公和儿子在一场车祸中去世了,现在她是单身。燕某问阴书俊是否愿意在介休成家,阴书俊表示愿意,燕某便将郭某介绍给阴书俊认识,之后二人在燕某家谈起了结婚条件,郭某同意给阴书俊8万多元的彩礼,当时燕A、焦某、高A均在场。后来郭某和阴书俊在介休市城里买结婚的东西,二人回来后,燕某看见郭某给阴书俊买了几件新衣服和一个金佛吊坠,郭某称其所带的5000多元钱花了4000多元,剩余的现金也给了阴书俊。之后过了3、4天,郭某拿着26000元现金来到燕某家交给阴书俊,然后两个人��去城里买了几件新衣服,一个金手镯和一条金项链。7月31日,燕某离开介休外出打工,8月初时听说阴书俊离开介休了,燕某多次联系阴书俊,阴书俊一直称其不是骗郭某的钱,并表示愿意和郭某结婚,如果郭某不愿意,她就把钱退给郭某。燕某还听其大姑子高某说郭某在她家给了阴书俊30000多元钱,听郭某说阴书俊走时,郭某给了1000多元的路费。2、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阴书俊来到介休住在高某的弟弟高A家,阴书俊称其现在单身,以前有个丈夫和儿子在车祸中死了,高某的弟媳妇燕某就给阴书俊介绍了一个对象郭某,阴书俊住了七八天后,高A和其妻子燕某去陕西打工,阴书俊就来到高某家吃住,期间郭某来找阴书俊,高某看见郭某给阴书俊钱,高某询问郭某给了多钱,郭某称给了3万元。之后,阴书俊说要回老��便走了,阴书俊走后还往高某家寄过三四袋棉花,大概过了七八天,阴书俊回到高某家,拿了一袋棉花就走了,之后就再没有回来。3、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时候,燕某带着阴书俊找到贾某,说是阴书俊要租贾某的房子开个店铺,当时谈好年租金为2600元,之后燕某打电话让贾某去她家拿钱,在燕某家郭某给贾某2600元,并与贾某签了一份租房协议。后来郭某又说不租了,贾某将2600元钱退给了郭某。贾某听别人说阴书俊和郭某找对象了,后来阴书俊跑了,所以郭某不租房子了。4、秦某、秦A、云A的证言,证实:秦某是阴书俊的丈夫,二人婚后夫妻关系挺好,并生育一子秦B,二人没有离婚。5、燕A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燕某告诉燕A有个亲戚叫阴书俊,她的老公和儿子出车祸死了,想在介休成家,燕某想给她介绍郭某。经燕A联系郭某,郭某到燕某家与阴书俊见面,之后二人均表示愿意与对方结婚。第二天,郭某又去燕某家与阴书俊谈结婚的条件,定下由郭某给阴书俊彩礼款88800元。之后郭某和阴书俊就开始交往。燕A听说郭某给阴书俊买了金首饰等东西,具体买了些什么不清楚,还听郭某说给了阴书俊86000元的彩礼,等过两天阴书俊回来了和他结婚,结果阴书俊走后一直没有回来。6、乔A的证言,证实:乔A在介休市鼎尚时代广场家家利工作,2014年7、8月份的时候,郭某和李A(阴书俊)在店里买了一个黄金观音吊坠,花了2000多元,后来二人又来买了一个黄金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花了17000多元。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该述称:2014年7月24日,燕某给我介绍了一个对象阴书俊,当天晚上在燕某家我与阴书俊聊天,得知阴书俊是河北邯郸市人,她说她老公出车祸死了。7月25日,我又到燕某家见了阴书俊,这次谈到结婚条件,阴书俊要彩礼88800元,三金不包括在内。7月26日,我把6000元现金交给阴书俊,当时燕某也在场,然后我和阴书俊去了介休市城里买了一些衣服和一个金佛。7月28日,我又拿了26000元现金交给阴书俊,当时燕某也在场,然后我和阴书俊又去了介休市城里买了一些衣服和一个金手镯,还有一条金项链。7月30日,阴书俊说要开一个弹棉花的店,问我要了7000元,其中2600元交了房租,后来我把房租要了回来。7月31日,在高A的姐姐家我又给了阴书俊15600元。8月1日,在高A的姐姐家我给了阴书俊34600元。8月2日,阴书俊说她要回北河拿身份证和户口薄就走了。8月9日阴书俊回来过一次,但第��天又走了,之后就一直没回来。四、被告人阴书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阴书俊当庭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以结婚的名义骗取郭某财物共计86600元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退赔郭某损失,希望获得从轻处罚。五、辨认笔录1、阴书俊的辨认笔录,证实:阴书俊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是郭某。2、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郭某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是阴书俊。3、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燕某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是阴书俊。4、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高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是阴书俊。5、贾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贾某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是阴书俊。6、乔A的辨认笔录,证实:乔A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是自称李A的女子(即阴书俊)。六、视听资料阴书俊与燕某及郭某的电话录音光盘,证实:阴书俊以与郭某结婚为幌子,骗取郭某钱财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阴书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与被害人郭某结婚为由骗取该郭财物共计8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阴书俊的犯罪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阴书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阴书俊给被害人郭某造成的86600元的财物损失,应予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阴书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限被告人阴书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娥审 判 员  郭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向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志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