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瑞英与于敏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瑞英,于敏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2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英。委托代理人吕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敏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皮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龙泉。上诉人刘瑞英因与被上诉人于敏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刘瑞英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瑞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瑞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刘瑞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淑英审 判 员 张 甫代理审判员 张晓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