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864号
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南南,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丁学武,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岔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学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0.50元,减半收取5675.25元,由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平丽
人民陪审员 陆杨
人民陪审员 李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