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晶晶与高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晶晶,高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65号原告:余晶晶,工人。被告:高荣,工人。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案受理了原告余晶晶诉被告高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晶晶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余晶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晶晶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