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国,男。被执行人张子豪,男。被执行人冯少忠,男。关于刘大国与张子豪、冯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子豪、冯少忠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大国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子豪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冯少忠归还借款6.54万元,并由张子豪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冯少忠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冯少忠在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白信用社存款2.1万元,被执行人冯少忠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子豪外出逃避执行,经查其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志航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杨强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文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