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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与孙佑安、王振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孙佑安,王振芹,原宜强,毕可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初运军,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孙佑安。被执行人王振芹。被执行人原宜强。被执行人毕可洲。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国斋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