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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顾婷婷与北仑区大碶宏泰手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婷婷,北仑区大碶宏泰手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顾婷婷。被告:北仑区大碶宏泰手机店(注册号:33020660205708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1464号1幢1464号。经营者:马晔。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婷婷与被告北仑区大碶宏泰手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婷婷负担。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以筱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