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于洪涛与兰西县金玉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兰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159号原告于某某,,住兰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尚某某,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兰西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西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在兰西县城西街某某小区(建筑面积91.7平方米)卖给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房价款的交付义务,被告将楼房和钥匙交给原告,原告亦入住至今,但被告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买卖房屋的物权登记手续,经原告查询得知原告购买的房屋因被告的原因已经被浙江法院查封,导致原告购买的房屋发生物权登记的风险,故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与原告在2014年10月3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某小区(面积91.7平方米)卖给于某某,合同签订及买卖均有合法手续,公司售楼五证齐全,楼房价款xx元,被告在2014年2月6日及2014年10月31日两次收取了原告于某某的购楼预付款共计xx元,余款可分期付款或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被告在2014年2月6日收取了原告于某某的购楼预付款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通知原告拿钥匙入住,原告已经入户至今,被告同意为原告于某某办理买卖房屋的物权登记手续。原告提出浙江法院查封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原告和被告是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浙江法院查封是在11月份,浙江法院查封没有影响原告入住房屋,原被告买卖合同在先,查封在后,二者不发生关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出如下证据: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了正规房屋买卖合同。证据二、购楼收据两张用于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首付款xx元。被告在举证期间未举示证据。被告因未出庭参加诉讼,故对原告所举证据无质证意见。根据原告举证和质证及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楼收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买兰西某某小区(面积91.7平方米)的定金款xx元,2014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xx元,并于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xx元,应交首付款x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7月入住此楼房,但该楼房未经过验收,在2014年11月4日此楼房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查封,原告为了避免该楼房发生物权登记风险,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买卖房屋物权的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和2014年10月31日两次向被告交付购楼款xx元,被告已将楼房钥匙交给原告,同意原告入住,该楼房买卖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间约定的不明确,并且该楼房没有验收,亦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11月4日查封,因此被告现在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待条件具备时,双方可按约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兰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兰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吕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