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湖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陈金春。被申请人黄冈市如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金春因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如顺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江夏区贺站交警中队扣押的肇事车辆鄂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继续扣押,申请人陈金春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江夏区贺站交警中队扣押的肇事车辆鄂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继续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文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