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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451号

姜寒游与全成浩、全香兰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寒游,全成浩,全香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姜寒游。被执行人全成浩。被执行人全香兰。申请执行人姜寒游申请执行全成浩、全香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寒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全成浩、全香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