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姜寒游。被执行人全成浩。被执行人全香兰。申请执行人姜寒游申请执行全成浩、全香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寒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全成浩、全香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