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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井兵与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兵,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刘井兵。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经营场所常熟市虞山镇中泾村顾巷组。经营者许民。兰春香、刘井兵、解爱华、李茂艳、解华、唐小权与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3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支付兰春香拖欠工资23238元,支付刘井兵拖欠工资8000元,支付唐小权拖欠工资10000元,支付解华拖欠工资30000元,支付解爱华拖欠工资人民币30000元。支付李茂艳拖欠工资人民币1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8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345号仲裁裁决书中常熟市虞山镇顾巷经编布加工厂支付唐小权拖欠工资人民币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