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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高建民诉潘翔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民,潘翔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908-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民,男。被执行人潘翔凌,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000元、判决利息30346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逾期利息116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775元,以上共计1287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翔凌的银行存款1287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