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轩吴某某,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吴佳轩吴某某,男,2010年4月21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村民,住该组。法定代理人汪满红,女,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村民,住该组,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委托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负责人张新强,该组组长。吴佳轩吴某某依照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3.5元、执行费203元。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存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8000元,未受偿1221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曹正龙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