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唐军,江苏德铭铝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韦魏。唐军与韦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韦魏欠唐军货款85680元,此款韦魏于2015年8月27日给付4万元,余款4568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韦魏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唐军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案件受理费148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4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韦魏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执行到被执行人的4万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海清
审 判 员 商东雷
代理
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