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旭辉,原任广州市增城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所长、雁塔派出所所长,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丰平,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旭辉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旭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黄旭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三、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四十六万五千元,扣押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被告人黄旭辉退缴的人民币四十一万五千元作为上述第二项判决执行,不足部分人民币五万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旭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旭辉及其辩护人王丰平到庭参加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国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旭辉犯受贿罪是否有自首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小军
代理
审判员 曹治华
代理
审判员 温晓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忠民陈晓兰陈秀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