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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5439-1号

任桂艳与康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桂艳,康少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5439-1号原告任桂艳,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康少安,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任桂艳诉被告康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桂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康少安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桂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康少安所有的蒙D9GX**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