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5439-1号原告任桂艳,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康少安,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任桂艳诉被告康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桂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康少安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桂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康少安所有的蒙D9GX**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