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刑诉初字第10号自诉人王明,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人高保华,男,汉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明指控高保华故意伤害罪一案,因该自诉案件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王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莉
审 判 员 陈丽萍
代理
审判员 魏东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