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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203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友、杜继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友,杜继云,周喜禄,周喜金,周金海,周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友。被执行人杜继云。被执行人周喜禄。被执行人周喜金。被执行人周金海。被执行人周金玉。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友、杜继云、周喜禄、周喜金、周金海、周金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2315.47元,未执行142315.4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