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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林柏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小初字第207号原告林柏。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888房。法定代表人:张振华。原告林柏诉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柏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