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007号申请执行人陆益云,被执行人钱宏源。申请执行人陆益云与被执行人钱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港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4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钱宏源离家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查封其位于长江镇豪天花苑18幢406室房产一套及名下的苏F×××××小型汽车一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