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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焦先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焦先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负责人:谭国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秋香,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家辉,该支行员工。被告:焦先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诉被告焦先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人民陪审员  邓小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