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程春喜、陈银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程春喜,陈银霞,黄德明,程小花,张迁,刘雪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负责人:杨来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春喜,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陈银霞,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程春喜妻子。被执行人:黄德明,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程小花,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德明妻子。被执行人:张迁,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刘雪枝,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张迁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程春喜、陈银霞、黄德明、程小花、张迁、刘雪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1073.43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61073.4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春喜、陈银霞,黄德明、程小花,张迁、刘雪枝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