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763号原告:王某,无职业。被告:孔某,无职业。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前由于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关系,2015年1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驳回,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返还我10万元钱。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和原告登记之后,我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63-13号2房屋动迁给我25万元,这25万元我给我儿子10万元,给原告10万元,另外5万元作为生活费花了。因为我当时想买房子,找了很长时间没有合适的,原告老儿子说10万元给原告,他就搬出去,原告也同意,我就将存有10万元钱的卡给了原告的老儿子,应该是农业信用社银行。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再次起诉离婚,足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予认可,且涉及到案外人,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告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二、驳回被告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舒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