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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昌邑市亚新铸业有限公司、新立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邑市亚新铸业有限公司,新立铸业有限公司,鹏华铸业有限公司,昌邑市皓机械有限公司,张盈堂,丁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亚新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盈堂。被执行人新立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刚。被执行人鹏华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文。被执行人昌邑市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竹梅。被执行人张盈堂。被执行人丁素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昌邑市亚新铸业有限公司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作出的(2014)昌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