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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954号

胡佐顺与罗治乾、秦安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佐顺,罗治乾,秦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胡佐顺,男,汉族,1957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罗治乾,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秦安国,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民初字14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治乾、秦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秦安国在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