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4999号
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飞飞,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凌应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