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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五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135号原告聂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宜阳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