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五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135号原告聂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宜阳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