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海英于2015年7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审判员 王福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