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44号
原告:李见伟,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0512****.
委托代理人:陶晓宇、张克良,安徽省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海霞,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0708****.原告李见伟诉被告许海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见伟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海霞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9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取名李雪梅,2009年11月27日出生。由于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性格不合生气、吵闹,导致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要求离婚,小孩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债务共担,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3、证人何朝阳、李志强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因生气,被告外出三年多未回家,双方生育女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许海霞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分析认为,原告举证的证据1、2能够证明原告身份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对证据1、2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证人证言,相互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结合庭审情况,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个女孩李雪梅,2009年11月27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因双方生气,被告于3年前出走,至今未回家。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和分担债务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见伟与被告许海霞先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婚姻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且双方分居已经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见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双方生育的女孩李雪梅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成长,应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自费抚养小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见伟与被告许海霞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李雪梅由原告李见伟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 磊
审 判 员 张宏伟
人民陪审员 高善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