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敏与被执行人姚朝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敏,姚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姚敏,女,X年X月X生,汉族,X县X镇X村X组人,X镇X学校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文娟,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人,农民,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姚朝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敏与被执行人姚朝阳抚养费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芮风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姚敏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金融系统均无存款记录,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的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芮风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陈亚康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