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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004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07月0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06月01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0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05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汝南县西关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老黄皮。另查明,2015年11月0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驻马店市公安局戒毒所主动联系办案民警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汝公(刑)强戒决字(2015)003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汝公(治)强戒决字(2015)00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1)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南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释放证明、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0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