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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丰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卢定华与李东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定华,李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丰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卢定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卢庆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李东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申请执行人卢定华申请执行李东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梅丰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东海欠款7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了被执行人李东海名下坐落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北路嘉海住宅小区XX号房产一套(土地证号:丰府国用(XX)第000004**号,房产证号:XX**),由于该房产已在其他银行贷款办理了抵押手续,一时难于处置变现偿还申请人的债权。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东海名下房地产在其他银行贷款办理了抵押手续,近期难于处置变现还款。此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丰法执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颂文审判员  蔡庆省审判员  陈习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