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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吴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国华与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华,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吴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华,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被执行人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被执行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孙彦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民初字第402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中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