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叶小贤申请执行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贤,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叶小贤。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叶小贤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17529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法智 来源:百度“”